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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政策解讀
2026-05-15
現行有效
一、如何理解《實施辦法》規定的“未披露”、“自行取得”和“依賴”?
未披露:隨著產業的發展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藥品監管機構一般要求公開臨床試驗結果摘要或報告等信息。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未披露,是指相關試驗數據未被完整披露,即如果僅披露了一部分試驗數據,則作為整體的試驗數據仍然屬于未披露。
自行取得:包括藥品注冊申請人自行開展研究、委托開展研究、以及通過購買或者獲得獨占授權方式獲得的藥品試驗數據。
依賴:通常情況下,新藥上市需要提供藥學、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的完整數據,方能獲得批準。而改良型新藥和仿制藥則以原研藥作為參照,一般不需要重復開展臨床試驗,而是采用與原研藥作對照的方式,補充證明具有臨床優勢的安全性有效性證據,或者采用BE試驗等間接證明與原研藥藥學一致和療效等同。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依賴,是指其他申請人引用或參考已上市原研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證明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試驗數據來申請改良型新藥或者仿制藥上市許可,未重復開展相同試驗的情況。
二、為什么中藥不適用于數據保護制度?
對中藥按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及配套文件執行。
三、《實施辦法》第五條中“用于證明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全部試驗數據”包括哪些內容?
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ICH指導原則,用于證明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的試驗數據,基本涵蓋以下類別:
(一) 藥學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藥/制劑研究、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與方法學研究、穩定性研究、包材相容性研究等。
(二) 非臨床研究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藥效學研究、藥代動力學研究、毒理學研究、安全藥理學研究等。
(三) 臨床研究數據,早期臨床(I/II期)數據、關鍵臨床(III期)數據等。
四、已獲數據保護的藥品新增適應癥、新增用藥人群或合并用藥,是否給予新的數據保護?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以及疫苗的免疫原性數據是否給予數據保護?
藥品試驗數據保護的核心是保護為證明藥品安全有效性而產生的原創性試驗數據。因此,只有產生新的證明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才能給予新的數據保護。
已獲數據保護的藥品在新增適應癥或用藥人群時,若能提供新的原創臨床試驗數據,可以給予此部分臨床試驗數據保護;但新增合并用藥方案需個案評估,僅在需要全新數據時才可能獲得數據保護。
因為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相關的臨床數據沒有產生新的安全性、有效性證據,所以不在數據保護范圍。
鑒于數據保護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藥品創新,保護效力臨床試驗是評價創新型疫苗的金標準,而免疫原性為疫苗有效性評價的替代終點,故不予以保護。
五、如果藥品活性成份已在境外上市但未在境內上市,但在境內首次申請上市的新適應癥在境內外均未上市,此種情況下如何對其提供試驗數據保護?
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原研藥品,如果首次在境內申請上市的適應癥在境內外均未獲批上市,雖然在藥品注冊分類上屬于改良型新藥,但申請人除了需要提交與該適應癥相關的臨床試驗數據外,還需要提交用于證明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全部試驗數據。也就是說,對此類藥品注冊申請的數據要求與創新藥、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原研藥品一致。為鼓勵新適應癥的境內外同步研發,同時考慮到藥品試驗數據保護范圍的基本原則,《實施辦法》規定對于此種情形,應當適用《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給予6年數據保護,數據保護范圍包括藥品上市許可申報資料中用于證明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全部試驗數據。
但是,此類藥品后續再增加適應癥的,其僅需要提交批準該新適應癥所需的數據,與其他新增適應癥申請相比不存在特殊性,因此適用《實施辦法》第六條給予4年數據保護,范圍包括證明其與已知活性成份藥品(已上市生物制品)相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新的臨床試驗數據,但不包括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以及疫苗的免疫原性數據。
六、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能否延用原境外生產藥品的數據保護時限?
? ? 可以。為提高藥品可及性,滿足臨床用藥需求,鼓勵境外企業將中國境內上市的原研藥品轉移至中國境內生產,如果該原研藥品已獲得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則在原研藥品數據保護期限內,其他申請人未經持有人同意,依賴進口原研藥品或者境內生產原研藥品數據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或者補充申請的,國家藥監局均不予許可。前述持有人包括進口原研藥品和境內生產原研藥品持有人。境內生產藥品持有人為獲得前述保護,應當取得原研藥品持有人的同意。
七、獲得數據保護的附條件批準藥品,在上市后產生的新臨床試驗數據,是否給予新的數據保護?
符合數據保護條件的附條件批準藥品在批準上市時,已經獲得了數據保護期。附條件批準藥品為完成批準所附條件,在上市后繼續完成的研究獲得的新的臨床試驗數據,是對前期批準結論的補充證明,并不屬于新的證明臨床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不再給予新的數據保護期。但是,在該藥品數據保護期內,其他申請人未經持有人同意,也不得依賴這些新臨床試驗數據獲得藥品上市許可。
八、化學藥品5.1類與化學藥品5.2類、化學藥品3類的數據保護期如何處理?
為鼓勵境外已上市原研藥品早日進入中國,滿足中國患者臨床需求,化學藥品5.1類獲得數據保護期后,已經獲得數據保護期的化學藥品5.2類和化學藥品3類,數據保護期繼續有效;已經受理的化學藥品5.2類和化學藥品3類,符合條件的繼續審評審批,但不再給予數據保護期;對于依賴該數據的新的藥品上市注冊申請和補充申請,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九、《實施辦法》發布后,已有同品種上市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仿制藥臨床試驗的管理要求如何優化調整?
? ? 《實施辦法》第八條中“首家獲得批準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仿制藥”,是指同品種仿制藥中首家獲得批準的藥品。《實施辦法》發布前已有同品種獲批上市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仿制藥,在首家上市滿2年后,其他新申報的同品種仿制藥無需重復開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