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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醫療器械禁用代言人 不能宣稱療效
發布日期:2014-12-24 | 瀏覽次數:

12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修改情況的匯報。在一審稿將廣告代言人列為各類違法廣告行為的連帶責任人之后,二審稿對各類代言行為進行了進一步限制。

針對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這四類被認為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廣告,一審稿已經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二審稿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這意味著,醫療相關的廣告當然也包括醫療器械將不得再由明星出鏡,也不能由醫生或者行業專家代言。

另外,醫藥醫療廣告也不能宣稱療效。像某些明星現身說法表示“一吃就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XX膠囊,降壓降糖”……這些療效誘人的廣告,以后將不能再出現。并且,與虛假廣告沾邊都將被追責。無論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還是發布者,抑或是設計師、代言人,只要和虛假廣告沾上邊,就要承擔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針對這一草案指出醫藥、醫療等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因此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以免誤導消費者,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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