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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暫停征收1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征包括新藥審批費在內的4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2月29日,財政部下發通知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暫停征收1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征包括新藥審批費在內的4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財政部表示,為進一步減輕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負擔,取消或暫停征收的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企業注冊登記費,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征收的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等共12項。
對小微企業免征的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征收的已生產藥品登記費,藥品行政保護費,生產藥典、標準品種審批費,中藥品種保護費,新藥審批費,新藥開發評審費;環保部門征收的環境監測服務費;農業部門征收的國內植物檢疫費、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新獸藥審批費等共42項。
財政部要求,各省(區、市)全面清理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重復設置、收費養人以及違背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不合理收費。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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