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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8號
局 長 畢井泉
2015年10月21日
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采購、驗收與貯存
第七條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對醫療器械采購實行統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門或者人員統一采購醫療器械,其他部門或者人員不得自行采購。
第八條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從具有資質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索取、查驗供貨者資質、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等證明文件。對購進的醫療器械應當驗明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按規定進行驗收。對有特殊儲運要求的醫療器械還應當核實儲運條件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標示的要求。
第九條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地記錄進貨查驗情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規定使用期限屆滿后2年或者使用終止后2年。大型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規定使用期限屆滿后5年或者使用終止后5年;植入性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應當永久保存。第三章 使用、維護與轉讓
第十三條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使用前質量檢查制度。在使用醫療器械前,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風險管理原則,對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并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頻次和覆蓋率。對存在較高風險的醫療器械、有特殊儲運要求的醫療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等,應當實施重點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用于臨床試驗的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使用行為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添加客服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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