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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份,福建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福建省從明年開始執行醫保藥品新的支付標準,新標準將動態調整,每年度更新一次,從次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4日,福建省醫改辦、人社廳、衛計委、財政廳、物價局、審計廳等《2016年福建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實施辦法》出爐。該支付標準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原定于9月底完成的國家醫保支付標準遲遲未出臺,福建省率先發布的醫保支付標準有何看點,對行業又有何影響呢?
2016,醫療保險定點將由審核制改為備案制,所以福建省在支付標準的文件中也特別提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統一適用于省內各級各類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含民營醫療機構)。
所以,我們也從公立醫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兩個維度分析此支付標準對行業的影響。
1,公立醫療機構:帶量采購會瘋了
指標標準有這樣幾點規定值得關注:
(一)、根據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名稱,以省藥品集中采購領導小組確定的入圍醫保藥品銷售價格作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二)、根據新一輪省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規定由醫療機構自行陽光采購的藥品,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價格支付。(這些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
(三)、各醫保統籌地區原則上統一執行2016年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個別地方確因醫保基金平衡困難等因素,也可適當調低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對于公立醫療機構來說,醫保支付并未給現行的藥品銷售帶來變化,基本上藥品支付標注就是2015年中標價。但是,需要關注的是在福建省9月份發布的文件中,明確提出要鼓勵藥醫療機構組成采購聯合體,進行二次議價,壓低采購價格。議價后的成果歸當地財政所有,然后當地財政按照一定的標準發給醫療機構。
這一鼓勵政策下,醫院的積極性未必高,但是會極大激發當地政府部門讓醫院進行二次議價的動力,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所以,浙江公立醫療機構帶量采購仍將會層出不窮,而在政府的強壓下,大量采購降價幅度可能不會低。
2,民營醫療機構,藥企的下一個目標
從其價格制定來看,未入圍2015年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的醫保藥品(以下簡稱未入圍醫保藥品)執行醫保支付限額。
非公立醫療機構采購未入圍醫保藥品的,首先以該藥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正式公布的全國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本企業最低中標價(以下簡稱中標數據)作為醫保支付限額;未能采集到中標數據的藥品,以該藥品在省內前兩年(2013-2014年)定點醫療機構平均銷售價(扣除加成后)作為醫保支付限額;其他未入圍醫保藥品以及尚未公布醫保支付標準(限額)醫保藥品,由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并結算。
大家都知道,民營醫療機構的藥品起碼不高于公立醫療機構的價格,而且,由于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他們對成本控制和價格談判處于更有利的條件,各項政策也更為靈活,以中標價作為醫保支付,或者此前的銷售價作為的醫保支付限額,對他們來說應該沒有壓力。
而醫保備案制之后,更多醫療機構將享有醫保報銷的資格,對于藥品使用受到嚴格限制、藥價受到嚴格管制的公立醫療機構來說,民營醫院無疑獲得了一次難得的市場機遇。醫保支付標準也相對有利,他們價格談判的空間可不用上繳給的政府財政,而是自己分配。這對民營醫院來說是個好機會,而落標的藥企也可以積極尋求在民營醫院的市場。
下面是福建醫保支付全文:
2016年福建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實施辦法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5〕124 號)的精神,現就2016年福建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
(一)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根據醫保支付規定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藥品費用的標準。
(二)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統一適用于省內各級各類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含民營醫療機構)。
(三)入圍2015年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的醫保藥品(以下簡稱入圍醫保藥品)執行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未入圍2015年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的醫保藥品(以下簡稱未入圍醫保藥品)執行醫保支付限額。
(四)各醫保統籌地區原則上統一執行2016年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個別地方確因醫保基金平衡困難等因素,也可適當調低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二、支付標準和限額的確定
(一)根據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名稱,以省藥品集中采購領導小組確定的入圍醫保藥品銷售價格作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二)根據新一輪省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規定由醫療機構自行陽光采購的藥品,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價格支付。
(三)非公立醫療機構采購未入圍醫保藥品的,首先以該藥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正式公布的全國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本企業最低中標價(以下簡稱中標數據)作為醫保支付限額;未能采集到中標數據的藥品,以該藥品在省內前兩年(2013-2014年)定點醫療機構平均銷售價(扣除加成后)作為醫保支付限額;其他未入圍醫保藥品以及尚未公布醫保支付標準(限額)醫保藥品,由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并結算。
三、支付標準和限額的公布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和限額由省醫改辦會同省人社、衛計、物價部門測算并于2016年1月1日前公布,對公布之后新增未入圍醫保藥品的支付標準(限額)于2016年7月1日前補充公布。
四、醫療保險藥品費用結算
(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保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限額)和規定報銷比例結算藥品費用。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藥品銷售價格低于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限額)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結算藥品費用。
(二)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人員按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藥品實際銷售價格和規定個人承擔的比例結算藥品費用。
(三)公立定點醫療機構銷售醫保藥品價格高于帶量采購價格的差價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獎勵基金,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省藥品集中采購中心負責提供福建省入圍醫保藥品集中采購中標價格和未入圍醫保藥品在全國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最低中標價格數據;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提供統籌區內未入圍醫保藥品平均銷售價格數據和定點醫療機構新增使用醫保藥品信息。
(二)各級藥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應配合做好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銜接相關工作。
(三)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做好醫保藥品編碼對應傳輸工作。
(四)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將2016年福建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維護進入醫保信息系統,按規定做好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結算工作。
六、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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