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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地(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駐藏軍隊各有關單位,相關醫療機構、醫藥企業:
一、采供主體與采購方式
(二)供應主體。參加集中掛網采購的醫藥企業(包括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進口產品全國總代理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視為生產企業,下同)是醫療機構產品供應的主體。
二、聯動范圍及方式
(二)聯動方式。目錄及價格聯動信息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適時動態聯動更新。
(一)聯動及采購類別
1.1?藥品。國家集中帶量采購選擇西藏作為供應地區的、省際聯盟及自治區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的中選藥品以中選價格直接掛網,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國家集中帶量采購未選擇西藏作為供應地區的中選藥品鼓勵企業以中選價自主掛網,其他非中選藥品按照帶量采購文件及相關配套政策要求,同步聯動四川省采購平臺價格作為自治區采購平臺聯動參考價。醫療機構可在聯動參考價、本單位現行采購價內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
2.價格聯動采購
2.2?醫用耗材。聯動四川省“價格聯動醫用耗材掛網采購目錄”,并同步聯動四川省采購平臺價格作為自治區醫用耗材聯動參考價,醫療機構可在聯動參考價、本單位現行采購價內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
3.1?藥品。聯動四川省“備案采購藥品掛網采購目錄”,國家、自治區相關部門公布的短缺藥品,列為自治區采購平臺備案采購藥品掛網目錄,參照四川省采購平臺備案采購藥品進行管理,其中:
3.1.2?臨床急需(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搶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種等),且暫未進行帶量采購和價格聯動采購的藥品,經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申請、藥品生產企業填報全國省級集中采購掛網價或中標價(無全國省級集中采購掛網價或中標價的可提供自報價),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審核后納入備案采購,醫療機構在申報價格內和年度藥品采購總金額1%限額內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
(二)動態管理
2.帶量采購產品在采購周期內,原則上生產企業不能自行撤銷采購結果。價格聯動采購產品與四川省同步設置窗口期辦理撤網并聯動處置結果。
4.帶量采購藥品,同通用名藥品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掛網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暫停未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掛網資格。
(一)醫療機構采購要求
1.1?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線上訂購、到貨確認、供貨評價、備案采購、短缺上報、貨款結算等工作,保證實際入庫產品價格、數量與自治區采購平臺訂單價格、到貨確認數量一致。
1.3?醫療機構對規定時間內配送到位的產品應及時完成產品驗收入庫及線上確認(原則上為配送到位之日起3個工作日)。
2.帶量采購產品。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每年按照確定的約定采購量與醫藥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按照中選價進行采購、銷售,不得二次議價。同時,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并在合同周期內完成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使用非中選產品將受到重點監控,非中選產品的使用量不得高于或等于同通用名中選產品使用量。
4.備案采購產品。醫療機構自行議價采購,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實際采購價實行零差率銷售。申請備案采購產品的醫療機構在備案通過后30天內未完成上網采購的,一年內不能提出備案采購申請。
1.生產企業為產品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保障產品的及時、足量供應。
3.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應在醫療機構訂單發出之時起24小時內須響應訂單,并保障配送產品不論醫療機構路程遠近及采購數量和金額多少,應按照藥監等部門相關規定及時保質保量配送到位(特別是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供應)。原則上急搶救產品配送不超過8小時,一般產品配送不超過72小時。節假日照常配送。配送產品的效期按合同約定執行。
1.醫療機構作為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與醫藥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醫療保障部門對藥械貨款結算情況進行監測,并公示。
五、加強自治區采購平臺信息監測管理
(二)全面實施國家藥品和醫用耗材編碼標準。全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分類和編碼標準,推進國家藥品、醫用耗材編碼標準在掛網、采購、流通、使用、結算、監管等領域的應用,實現自治區采購平臺、醫保經辦機構、醫療機構、生產企業以及供貨企業之間的信息互通。
六、實行采購價與醫保支付標準協同
(一)國家、省際聯盟及自治區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以及國家談判藥品,以中選價格或談判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國家談判藥品的仿制藥,在不高于談判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和自治區采購平臺掛網參考價的前提下,以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為醫保支付標準。集中帶量采購未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按照帶量采購相關規則分類漸進調整醫保支付標準,對部分聯動參考價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可在2—3年內調整到以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2倍以內(含2倍)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三)國家和自治區短缺藥品清單所列品種,以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一)強化綜合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信用評價和考核相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川藏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聯合工作機制,建立醫療機構、醫藥企業信用記錄數據庫和誠信檔案,劃分誠信等級,制定等級評價標準,制定分類監管措施,實行分類動態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醫藥企業購銷環節過程監控,規范藥械流通秩序,強化產品質量監管,促進市場有序競爭。
(三)強化配送監督管理。及時收集自治區采購平臺上生產、配送企業每月配送情況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具體考核及違規懲戒辦法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另行制定。
(一)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原有相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在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最新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西藏軍區保障部衛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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