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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醫保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6-01-22 | 瀏覽次數:

正文:

各市、縣(區)醫療保障局,隆德縣、涇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寧東管委會社會事務局,相關醫療機構、醫藥企業:

為加快推進我區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藥耗貨款直接結算工作,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工作方案》(寧醫保發〔2026〕8號)有關要求,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

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決策部署,全面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以下簡稱“直接結算”)機制,提升醫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醫藥流通成本,提高供應保障能力,根據《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實施意見》《自治區組織開展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接結算應堅持三個主體責任不變,即醫保向醫院結算的主體責任不變,醫院采購藥耗的主體責任不變,醫院向醫藥企業結算藥耗貨款的主體責任不變。

第三條 自治區統一制定直接結算實施范圍、結算賬戶、結算流程等政策標準,建立統一的結算模塊。負責直接結算政策制定,招采子系統日常運維及各地直接結算業務指導工作。

各市、縣(區)醫保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工作的監督管理;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受本轄區醫療機構委托,在同級醫保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結算單據審核、藥耗貨款支付等直接結算業務。

第四條 全區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通過寧夏醫藥采購平臺或寧夏醫保信息平臺招采子系統(以下簡稱“平臺”)采購的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醫用耗材中選產品(包括國家集采、省際聯盟集采、自治區聯盟議價)貨款(以下簡稱藥耗貨款),均納入醫保基金直接結算。

第五條 各級醫療機構負責與醫藥企業簽訂相關協議、提交委托書、審核醫藥企業提交的結算單,并提請醫保經辦機構復核。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及時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驗收入庫、審核對賬工作,確保網采數據真實準確。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約定,根據藥品、耗材配送情況,向醫療機構提交結算明細數據,及時上傳有關票據和數據,按規定做好結算對賬工作,準確提交結算申請,并對所提供票據、數據等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結算流程

第六條 自治區醫保局負責在醫保信息平臺招采子系統搭建全區統一的直接結算模塊,通過全區醫保信息平臺結算模塊獲取平臺交易結算數據,實現與醫保系統數據互聯互通,確保藥耗貨款結算全流程線上閉環操作。

第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年度集中帶量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計劃,在與醫藥企業簽訂《寧夏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購銷三方協議》的基礎上,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藥耗貨款直接結算委托書》(附件2),通過平臺報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醫保經辦機構結合平臺集中帶量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情況,對醫療機構提交的委托書進行線上審核。

第八條 各醫藥企業應通過醫保信息平臺招采子系統按年度與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簽訂《藥品及醫用耗材貨款直接結算支付合同》,合同中應按照我區醫保基金直接結算政策規定,明確貨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流程。

第九條 醫療機構通過平臺將采購訂單信息發送給醫藥企業。醫藥企業根據平臺提供的采購信息,將藥品或醫用耗材配送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組織驗收入庫,要求醫藥企業出具銷售發票及隨貨同行單,醫療機構出具入庫驗收單并在平臺確認入庫信息。實行“零庫存”管理的醫用耗材,以醫療機構實際消耗數量為結算依據,醫療機構出具實際消耗結算單,醫藥企業同步提供銷售發票及發票明細。

對納入直接結算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各醫藥企業應單獨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條 醫藥企業在醫療機構驗收入庫的前提下,將醫療機構入庫驗收單、銷售發票及隨貨同行單上傳到醫保招采子系統。實行“零庫存”管理的醫用耗材上傳結算單、銷售發票及發票明細。上傳票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產廠家、產品名稱、產品注冊號、配送企業、規格型號、生產批號、發票號、數量、單價等)且應與系統數據相一致。確認無誤后,醫藥企業每月8日前(法定節假日順延2日,下同),針對上一自然月內已完成入庫的藥耗交易,在醫保招采子系統中發起結算申請,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藥耗貨款直接結算單》(附件3)。醫藥企業應檢查上傳材料,確保和真實交易情況完全一致。

如藥品或醫用耗材在生成對賬單前產生退換貨或調價,醫藥企業應在發起的結算申請中核減相應費用,并在平臺勾選退換貨、調價的藥品耗材相關信息,由醫療機構審核應付給醫藥企業的直接結算貨款,并由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復核。如藥品或醫用耗材在生成對賬單后產生退換貨,由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線下協商處理,妥善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醫保招采子系統中審核醫藥企業提供的有關票據和應由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代支付的貨款金額,確保交易數據和真實交易情況完全一致。完成審核后,醫療機構于每月15日前在醫保招采子系統中將有關結果發送到醫保招采子系統結算模塊,提請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復核,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經辦人員應于每月25日前(法定節假日順延2日)在招采子系統結算模塊中完成復核。如結算費用審核有異議(包括預計退貨或調價),由醫療機構填寫異議原因后退回醫藥企業,并入下一個結算周期申請。

醫藥企業未核減的退換貨或調價費用,由醫療機構在進行結算申請審核時填寫異議原因后退回醫藥企業,并入下一個結算周期申請。

第十二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在醫保招采子系統中收到醫療機構發來的數據后,應對醫藥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確認結果進行復核,復核無誤的,在次月第6個工作日前匯總對賬數據,生成“醫療機構應付各醫藥企業的藥耗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核減部分)(附件4)”和“醫藥企業應收各醫療機構的藥耗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核減部分)(附件5)”,由醫藥企業和醫療機構分別核對,確保兩份明細表數據一致。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醫療機構應付各醫藥企業的藥耗貨款明細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結算模塊上確認同意支付。醫藥企業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醫藥企業應收各醫療機構的藥耗貨款明細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應在結算模塊上確認。復核有誤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與醫療機構核對。

第十四條 每月第10個工作日,醫保招采子系統將醫療機構確認同意支付的結算報表數據發至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雙方一致確認的金額在醫保招采子系統按批次生成《寧夏回族自治區藥耗貨款直接結算支付單》(附件6),推送至基金財務子系統,作為財務付款依據。如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對“醫療機構應付各醫藥企業的藥耗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核減部分)”“醫藥企業應收各醫療機構的藥耗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核減部分)”審核有誤的,可由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將相關單據退回至相應審核環節再次審核。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于每月20日(法定節假日順延2日)前通過醫保信息平臺基金財務子系統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向醫藥企業支付藥耗貨款。醫保經辦機構每月從當月應支付給各醫療機構的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結算款中抵扣代醫療機構墊付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若墊付藥耗貨款支付金額大于等于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則結算款不予撥付。若墊付藥耗貨款金額小于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則將扣除后的剩余醫保結算款按規定正常撥付給醫療機構。若當月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不足抵扣墊付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從次月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繼續抵扣;若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依舊不足抵扣墊付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療機構應在仍不足抵扣的次月10日前將剩余墊付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返還至醫保經辦機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并將返款憑證上傳至醫保招采子系統,作為恢復其直接結算的依據,并同步將返款憑證推送至業務基礎子系統,作為停止抵扣醫保結算款的依據;逾期未返還的,暫停其即時結算,必要時抄報同級政府,待醫療機構將應付還款返還至醫保基金支出戶,可恢復其即時結算。

第十六條 醫藥企業在收到貨款后3日內在醫保招采子系統進行收款確認;未按時確認的,暫停其直接結算業務,待確認后可恢復其直接結算業務。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統一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下開展藥品耗材直接結算,進行分賬核算,用于支付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貨款,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按月向地市級醫保部門提交用款計劃,地市級醫保部門按月向地級市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地級市財政部門根據經辦機構提交的用款計劃審核后撥款,用于保障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結算。各級醫保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賬戶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業務與藥品企業、業務與財務、財務與銀行對賬和清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醫藥企業的醫保結算銀行賬戶信息的審核,審核通過后醫藥企業可申請直接結算。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分別對其所提供的結算銀行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的藥耗貨款和抵扣藥耗貨款后的醫保結算款的審核工作。藥耗貨款以醫療機構確認入庫的數量、金額等信息作為結算的依據,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一致確認的部分生成藥耗貨款結算費用。

第二十條 各醫療機構在平臺采購的集采藥耗貨款,按月由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通過醫保招采子系統“醫藥貨款結算管理”模塊直接與醫藥企業進行結算,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將藥耗貨款撥付至醫藥企業提供的結算銀行賬戶中。

第二十一條 醫保基金的核算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劃入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級醫保經辦機構記賬借:支出戶存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貸:財政專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

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記賬借:支出戶存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貸:暫收款—上級經辦機構撥付基金。

(二)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支出戶將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撥付醫藥企業。市級醫保經辦機構記賬借: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醫療機構);貸:支出戶存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

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記賬借: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醫療機構);貸:支出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

(三)醫保經辦機構抵扣已撥付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借:住院費用/門診費用支出/門診慢特病費用支出/生育醫療費支出; 貸: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醫療機構)。

(四)醫療機構返還未抵扣完的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醫用耗材貨款。借:支出戶存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賬戶;貸:暫付款—直接結算資金(**醫療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醫保部門應加強醫保行政監管和協議管理工作的有效銜接,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發現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結算會計憑證或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的,依法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由醫保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醫保部門要從經辦管理、結算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加強對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落實直接結算工作的考核。醫療機構應按時完成入庫審核工作。醫療機構未按約定時限足額返還集中帶量采購藥耗貨款的,醫保經辦機構可暫停向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并將結果反饋衛生健康部門。醫藥企業應認真履行供應配送相關責任,及時滿足醫療機構采購需求。醫藥企業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供應、不及時提交和審核相關結算單據的,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可暫停向醫藥企業結算集采貨款,并及時向自治區醫保局上報,必要時對企業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促使企業落實藥耗保供等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醫保服務協議管理,發現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存在不符合醫保政策規定及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行為的,應督促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及時改正,并依據協議及相關政策要求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藥耗貨款結算工作中泄露、篡改、毀損有關數據,以及非法向他人提供統計信息、商業秘密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移交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要求上傳的銷售電子發票,需為OFD和XML兩種類型,醫療機構入庫驗收單、結算單,隨貨同行單、發票明細,需上傳圖片或PDF格式。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試行期間涉及藥耗貨款直接結算工作的重大事項,由各地級市醫保部門報自治區醫保局研究解決。

第二十八條 此前自治區各部門制定的有關藥耗貨款直接結算的政策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調整,按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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